我国建材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某一个方面或主要因素造成的,是由多方因素日积月累形成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缺失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建筑材料管理法规。关于建筑材料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某种建材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而这些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仅能设定行政处罚条款,不能设定刑事处罚,所以相应法规规范软弱无力,一旦东窗事发仅仅罚款了事,违法成本与巨额利润相比微不足道,不但不能起到惩戒性作用,反而沦为了不良企业制造、使用伪劣建材的保护伞。
家居建材市场现状仍存在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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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府监管缺位
建筑工程是各种原料最终的合成品,其质量高低首先取决于原料的质量,政府也认识到了建材质量是建筑质量的源头,鉴于建材从生产企业到建筑工程供应链较长,采取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建设管工地这种各管一段、联合监管的方式,期望有好的结果,但现实是事与愿违,九龙治水天下大旱,条块分割的监管造成了管理真空,有了油水争先恐后,出了问题相互推诿。首先,各部门检查产品质量时执行的标准和判定方法不尽相同,各自为政,甚至互不认可。重复检测,目的不是为了产品质量,实质往往是为了收取不菲的检测费。其次,抽检特别是送检制度,仅对来样负责的质检方式已成为公认的造假者的护身符,行业通行的做法是送检合格品,实际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第三,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的监管平台,建材产品在一个环节被查出问题,往往通过公关手段摆平,最终还会堂而皇之地流向建设工地,而建材一旦被使用,被检出不合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第三、企业自律缺乏
一直以来,建筑企业(包括主承建方和施工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没有改变,在暴利驱动下企业选择价格相对低廉得多的伪劣建材似乎无可厚非。而且,在伪劣建材的低价倾销冲击下,建材市场陷入恶性循环,优质建材在招投标过程中处于绝对劣势,导致合法企业步履维艰,要么亏本经营,要么同流合污。可见,企业自律行为在市场规范的情况下能够发挥良性作用,在市场失范的情况下企业不但无法自律,而且可能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时,政府监管存在漏洞,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管理真空,而且执法标准不一,在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前提下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分别执法,可想而知有多乱。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情况下,建材和建筑企业趋利避害意识得到强化,他律都不能形成合力,更谈不上指望企业自律。可以说,当前建材市场质量令人堪忧,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行业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全是企业自身逐利或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而是综合因素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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