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实际控制人应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财务负责人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福成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报的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获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财务报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公司约50%的采购付款经福成集团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财务不独立问题,未恰当识别并评估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意识,不得把见不得光的“坏”习惯带到上市公司来。实际控制人不能随意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任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要勤勉尽责,不能忽视基础性审计证据的有效性。该案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监管、精准打击上市公司治理乱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给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