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2021-12-06948
02021-12-08300
02021-12-111383
02021-12-14385
02021-12-17277
02021-12-201176
02021-12-22903
02021-12-24326
02021-12-27399
02021-12-29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