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标志着实行了30余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