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竹林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批准公款报销旅游费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调动安置工作;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已退赔);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竹林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